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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