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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4
四、配業時收容人若有互為親屬、同案、互有怨隙或屬同幫派份子之情形
    ,應分別配業,若配業後發現上述情形,應即辦理轉業。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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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業時收容人若有互為親屬、同案、互有怨隙或屬同幫派份子之情形
    ,應分別配業,若配業後發現上述情形,應即辦理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