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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2
二、調查分類科於接收組完成初步調查分類及訂定初步處遇計畫後,提出
    配業建議於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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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分類科於接收組完成初步調查分類及訂定初步處遇計畫後,提出
    配業建議於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