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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本應行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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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應行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