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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戒護區各工場節水措施評比要點 7
七、附註
(一)計算公式如下:
      (工場之月總用水量÷ 工場月平均之收容人數÷ 當月天數)/(評
      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之每人每日自來水用水量)
(二)本公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三)工場之月總用水量係依水表紀錄當月實際用水度數,抄表時如逢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係依經濟部水利署
      網站上公布之數據。
(五)月平均收容人數係依當月每日收封後之收容人數之總和除以當月天
      數計算之,數字部分以整數計,小數一律進位至整數。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7
七、附註
(一)計算公式如下:
      (工場之月總用水量÷ 工場月平均之收容人數÷ 當月天數)/(評
      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之每人每日自來水用水量)
(二)本公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三)工場之月總用水量係依水表紀錄當月實際用水度數,抄表時如逢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係依經濟部水利署
      網站上公布之數據。
(五)月平均收容人數係依當月每日收封後之收容人數之總和除以當月天
      數計算之,數字部分以整數計,小數一律進位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