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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戒護區各工場節水措施評比要點 5
五、執行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實施對象為教區科員、工場主管。
      2.每半年評比一次。
      3.依本要點第四點之各工場實際用水情形彙整表列,按月陳核並登
        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節約用水執行成果表,以每半年分數加
        總達最小值之前三名工場主管及教區科員,予以敘獎一次。但教
        區科員所屬工場有評列最後一名情形者,不予敘獎。
      4.依前目,如有並列名次之情形者,僅敘獎前三名工場主管或教區
        科員;但第三名並列者,不在此限。教區科員所屬工場如有同時
        符合前三名者,不得重複敘獎。
      5.按評比結果前三名之工場,各頒上、下半年度榮譽錦旗一面,以
        茲獎勵。
(二)懲處
      1.本要點自公布日次年度起,每半年依第四點之評比方式核列名次
        ,執行成效不佳之最後一名工場之工場主管之考核列入當年度年
        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前期評比用水量呈現負成長之情形,不
        在此限。
      2.依前目,如有同一單位連續兩次評列為績效不佳之最後一名者,
        該教區科員之考核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去年同期用水
        量相比呈現負成長者,不在此限。
      3.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用水呈正成長之情形者,經提出證
        明有非可歸責於該工場之事由,不適用前兩目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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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實施對象為教區科員、工場主管。
      2.每半年評比一次。
      3.依本要點第四點之各工場實際用水情形彙整表列,按月陳核並登
        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節約用水執行成果表,以每半年分數加
        總達最小值之前三名工場主管及教區科員,予以敘獎一次。但教
        區科員所屬工場有評列最後一名情形者,不予敘獎。
      4.依前目,如有並列名次之情形者,僅敘獎前三名工場主管或教區
        科員;但第三名並列者,不在此限。教區科員所屬工場如有同時
        符合前三名者,不得重複敘獎。
      5.按評比結果前三名之工場,各頒上、下半年度榮譽錦旗一面,以
        茲獎勵。
(二)懲處
      1.本要點自公布日次年度起,每半年依第四點之評比方式核列名次
        ,執行成效不佳之最後一名工場之工場主管之考核列入當年度年
        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前期評比用水量呈現負成長之情形,不
        在此限。
      2.依前目,如有同一單位連續兩次評列為績效不佳之最後一名者,
        該教區科員之考核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去年同期用水
        量相比呈現負成長者,不在此限。
      3.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用水呈正成長之情形者,經提出證
        明有非可歸責於該工場之事由,不適用前兩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