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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8
八、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要
    點辦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8
八、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依本署分案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