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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6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由政風室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附件二
    ),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送交權責科室處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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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由政風室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附件二
    ),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送交權責科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