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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8
十八、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8
十八、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