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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7
十七、人民聚眾至本署陳情之案件,應召集本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依
      本要點處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7
十七、人民聚眾至本署陳情之案件,應召集本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依
      本要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