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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5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員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陳報檢察長核示處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查明承辦人員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
      ,陳報檢察長核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