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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3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
      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3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
      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