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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於受理後,應於二日內由權責科室著手處理,並於受
      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
      陳奉檢察長核准後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於受理後,應於二日內由權責科室著手處理,並於受
      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
      陳奉檢察長核准後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