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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10
十、人民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受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10
十、人民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受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