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3 05: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三)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四)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
      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
      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
    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
    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
    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
    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
    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
    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6
六、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逾三個月未實際居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