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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83 條、 法矯決字第 0990902391 號函之函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1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83 條、 法矯決字第 0990902391 號函之函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