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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30 條
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工
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