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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19 條
各科室得就每一工友平日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之具體表現,填具工友
考核優劣事蹟建議表(附表一),經簽會總務科層轉所長核定後,移由工
友管理承辦人員留存,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之參據,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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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