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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10 條
工友應按照本所規定之工作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
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相關規定辦理。未經請假擅自不到
勤者,以曠工論,並按曠工時數扣除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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