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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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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其累進處遇分數不予記分,考核期間不滿一月 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其累進處遇分數不予記分,考核期間不滿一月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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