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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核
    通知書函,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至檔案應用處所,並將檔案交付申請
    人使用,應請其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
    名。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監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監總務科
    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由本監指定人員陪
    同檔案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並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