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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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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