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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