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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文具以使用鉛筆為限,器具以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使用並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前項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本監許可不得為之。其使
    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監掃
    毒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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