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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