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