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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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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7
七、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行狀或在 監表現,並注意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之應對配比,酌予 調整起進分;提請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並報請監務會議核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7
七、羈押期間或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行狀或在 監表現,並注意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之應對配比,酌予 調整起進分;提請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並報請監務會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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