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
四、受刑人因在監行狀表現,操行、教化成績分數核分增減時之作法:
(一)增給核分時,於當月加分後應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不可由加分後之
      分數再進分。
(二)降低核分時,應依前月之原分數扣減之,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但行
      狀不佳者,則依實際情形核給;恢復原單項分數當月,不得同時再
      進分。
(三)增減分數以不超過零點二分為原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4
四、受刑人因在監行狀表現,操行、教化成績分數核分增減時之作法:
(一)增給核分時,於當月加分後應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不可由加分後之
      分數再進分。
(二)降低核分時,應依前月之原分數扣減之,於次月恢復原分數,但行
      狀不佳者,則依實際情形核給;恢復原單項分數當月,不得同時再
      進分。
(三)增減分數以不超過零點二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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