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0
十、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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