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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