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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