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六、課程規劃。 七、課程編排。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