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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
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
教育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