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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8
八、秘書室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於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