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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9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檢
附卷內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並副知具保人
於收受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後,逕向該法院或檢察機
關辦理具領手續。
前項通知,法院或檢察機關應審酌有無尚不能發還刑事保證金之情事,以
免發生錯誤。受通知之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辦理發
還刑事保證金、利息作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