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2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21 條
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
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息撥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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