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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2 條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
)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稱刑事保證金專戶),辦理以現金繳
納刑事保證金之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