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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6 條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於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
關發還之刑事保證金、利息時,代庫銀行應即結算利息,於核對資料無訛
後,請具保人在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上簽名、蓋章,並支付刑事保證
金、結算利息。
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影本及原收繳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
關之通知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