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3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案件,應通知具
保人之法定繼承人陳報具保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現在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如有
疑義,得命其補正或依職權調查。
前項情形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全體繼承人應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
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帳戶存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
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原機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