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1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起訴移審、上訴、指定、合併
、移轉管轄或其他原因移轉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者,該刑事保證金仍由原
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列帳及原代庫銀行保管。但該其他法院或檢察機
關有另行指定具保或另為其他強制處分,致原具保責任免除而應發還刑事
保證金者,應併通知原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利息發
還事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