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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之;委員九人,由設計師一人及各
    單位指派專人(科長以上;主計室、人事室及視察室:專員以上)一
    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資訊安全工作小組辦理,必要時,協調相關組
    室共同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