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適用「法務部及 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並依「法務 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閱覽卷宗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