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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9
十九、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