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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3
十三、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