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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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4
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 用(請以現金繳交)。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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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 用(請以現金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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