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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
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視同放棄申請,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不另行
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
場地使用結束,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
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