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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
使用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
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如係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園區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收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按實際使用情況酌收水電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