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230 36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 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 023036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