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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糖尿病收容人照護要點 2
二、衛生科指派醫事人員(藥師或護理師)專責列管糖尿病收容人,主要
    辦理糖尿病收容人列管、病情追蹤、診療及團體衛教。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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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科指派護理師專責列管糖尿病收容人,主要辦理糖尿病收容人列
    管、病情追蹤、診療及團體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