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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1
一、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
      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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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定義
(一)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
      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其範圍如下:
      1.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2.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3.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4.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5.外交或大陸事務。
      6.科技或經濟事務。
      7.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